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文件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同意将仓山区长安路89号13号楼102室、10号楼102室出售给现住户林民久、林永华二位同志。现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为12月26日—30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义可向监察审计处(电话:22865068)后勤管理处(电话:22863166)反映。
福建工程学院后勤管理处
20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