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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31

福建省教育厅

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闽教大〔20099


关于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

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工作的补充通知


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含协和学院)、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工程学院、江夏学院(筹)、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闽江学院、福州一中:

应各院校要求,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对象作适当调整。本次销售对象在优先考虑入驻大学新校区院校教职工基础上,扩大至大学新校区周边院校,并对申购条件做适当调整。为做好与闽教大〔200830号文件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院校(单位)实际情况,本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对象在闽教大〔200830号文规定的基础上暂扩大至:

1、在入驻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规划范围内的院校及负责新校区协调管理服务单位工作满两年并签订人事聘用合同的在职教职工,允许其参与申购;

2、属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名单以政府人事部门认定为准),且在福州市未购买房改房,可参与申购;

各院校应对扩大对象(尤其是聘用人员)严格把关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院校(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大学新校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参与申购。

二、已购买房改房,但未达到当前本人职务(职称)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教职工,允许其在不退出房改房的情况下参与申购。

三、套型面积130左右的房源在满足副高级职称(含处级行政职务)以上的教职工购买后仍有剩余的,允许并入中级(含科级行政职务)以下教职工的选房范围。

四、本次教师限价房不得上市交易的时限从10年调整为5年,届时上市交易的具体做法按属地相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省物价局闽价房〔2008427号关于教师生活区限价房销售价格的批复,通过采取降低建设成本和开发商利润等方式,本次销售基价确定为113562/183702/(省物价局最高控制价113762/183902/)。

六、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范围内的各院校已参加房改且面积达到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本人职称(职务)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但因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等确实需要居住在新校区的教师员工,各院校可作为特殊情况进行摸底登记,经审查后统筹上报。

七、由于申购对象条件的调整,为确保销售工作的公平、公正,需对申购对象进行补充登记。请各单位抓紧将本补充通知告知申购对象,符合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补充申请人请到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公室(福州大学新校区机电工程实践中心一楼)领取《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批表》。

各院校(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汇总后于2009410日(星期五)前将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住房 申购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20093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