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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校内食堂接待客餐审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24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食堂接待客餐审批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各系(部)须在校内食堂接待来宾、贵客等应提前半天(4小时)与饮食中心联系,就餐时须持各系(部)指定的负责人签署的接待用餐通知单,並注明用餐人数,用餐标准,结算方式,各系(部)指定签署意见的同志:(各系部请于X月X日报饮食中心);
2、各系(部)在校内食堂订做工作餐(快餐),提前半天(4小时)与饮食中心联系,须持各系(部)指定的负责同志签署的快餐订制通知单,並说明订做快餐份数,快餐标准,结算方式,各系(部)指定签署意见的同志:(各系部请于X月X日报饮食中心);
3、机关各处(室)须在校内食堂接待来宾、贵客等,应提前半天(4小时)与饮食中心联系,联系人应说明自己的身份、单位,並持由机关各处(室)指定负责人签署的用餐通知单,並注明用餐人数标准,结算方式,各处(室)指定签署意见的同志:(各处(室)请于X月X日报饮食中心);
4、机关各处(室)须在校内食堂订制工作餐(快餐),应提前半天(4小时)与饮食中心联系,联系人应说明自己的身份、单位,並持由机关各处(室)指定的负责人签署的快餐通知单,並注明快餐份数、标准,结算方式,各处(室)指定签署意见的同志:(各处(室)请于X月X日报饮食中心);
5、饮食中心按各系(部)、机关各处(室)的接待客餐通知单与各系(部)、机关处(室)结算;
6、请各系(部)、机关处(室)及时将客餐款汇入饮食中心帐户,以便饮食中心经费周转或现金交到饮食中心财务;
7、对超过6个月结算的单位,饮食中心将张榜公布、限期汇款。
8、接待客餐通知单位由各单位自行印制(或由我中心提供)。
后勤处饮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