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工会机关四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后勤工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后勤工会的作用,规范分会的工作,根据《工会法》结合我分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机关四分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机关四分会是后勤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后勤全体职工的重要代表者。
第三条:四分会在党委和学院总工会的领导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根据广大后勤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分会的社会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分会和行政总的目标和根本任务一致。分会要维护行政集中统一的领导,协助和支持行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维护后勤职工的民主权利,监督行政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把职工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为学院的稳定和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奋斗。
第五条:四分会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努力办好教工之家,分会干部要努力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 工会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团结、教育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和建设,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育后勤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增强革命事业心,把本职工作和促进学院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努力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
支持和配合行政作好:文明、优质、高效服务;评选、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关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考核、提职、升级和奖惩工作;坚持安全生产,搞好劳动保护;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第七条:发挥分会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动员和组织后勤职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参加政治学习和有关政治活动。联系形势、任务和思想实际,对职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国情、形势、政策教育,革命传统、理想、道德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
第八条:充分发挥分会在学院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后勤职工关心国家大事和学院工作,积极参加学院的管理。分会要维护广大后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压制
民主、打击报复和漠视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作斗争。
分会要支持职工的合理化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调解和裁决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争议问题。
第九条:关心群众生活。教育职工勤俭持家,合理安排生活。组织好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协助行政做好临时住房安排、医疗保健、计划生育、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以及职工困难补助和家属医疗互助等工作,并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好职工的节假日活动。关心女职工的特殊问题。
第十条:做好分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分会经费;搞好分会财产管理。
第三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十一条:机关四分会必须接受学院党委和学院总工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二条:学院党委、总工会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四分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分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职工群众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应向院党委和总工会报告。
第十三条:四分会对贯彻上级工会决议的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委和总工会汇报,并在党委和总工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四分会要支持学院行政工作,维护学院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职工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后勤职工投身到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中。
第十五条:在学院行政决定有关后勤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四分会应参加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后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分会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四分会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后勤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机关四分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5人。
第十八条:工会干部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能反映群众的呼声;热心为广大职工服务,廉洁奉公,乐于奉献;能完成本职工作,受群众拥护和信任。
第十九条:分会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意见。分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一支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立由后勤职工自愿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和生活福利互助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和生活福利互助活动。分会工作要扎根于后勤职工之中。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会法》的规定,由学院工会拨给经费。
第二十二条:分会的财产、经费及学院拨给分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分会的财产、经费作为用人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第六章 四分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分会组织承担后勤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分会的各工作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协调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小组的工作,配合处理好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分会要维护职工代表的权利,保证职工代表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