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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1-11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4]2312号文,批准我省物价局提出的居民电价调整方案,对目前尚未实现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分档累进加价的合表居民生活用电,按每千瓦时0.44元计价。调整电价自今年11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因此从200411月份起,教职工宿舍电价以0.44/千瓦时计价。

特此通知。




福建工程学院

后勤管理处

200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