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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费提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5-24

根据闽价〔2004〕商163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对目前尚未实现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每年6—10 月,按居民生活用水基础价加价20%。

因此从20046月份至200410月份,职工宿舍、学生公寓超定额部分水价以1.89/计价。(1.2×120+排污费0.45=1.89/吨)



    福建工程学院

    后勤管理处

     200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