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答我院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
1、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如何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答:根据闽政[1999]178号文件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职工实行货币分配。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新人”)除与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同样,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目前单位10%、个人10%)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存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缴存至满20年止。
2、学院对已分配临时过渡房安置的“新人”住房采取什么管理办法?
答: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根据本人的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已给予临时过渡房安置的住户,从发文之日起实行一年过渡期。一年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学院条件许可下,经管理部门同意可继续租住。
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是否安排住房?
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的需要,在学院条件许可下,经管理部门同意给予安置临时过渡房,过渡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学院条件许可下,经管理部门同意可继续租住。
4、“新人”的房租费如何收取?
答:一年过渡期内其房租费按原相应标准(砖混1.44元/平方,框架1.86元/平方)收取;一年过渡期满后,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房租费按市场租金的一半(砖混5.6元/平方,框架6.25元/平方)收取;超过三年、从第四年起房租费按市场租金(砖混11.2元/平方,框架12.5元/平方)收取。
5、兄弟院校对租住校内住房的“新人”住房管理有何规定?
答:一、师大对现租住校内的“新人”,从2004年5月起实行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的50%(砖混5.6元/平方,框架6.25元/平方)收取房租。一年过渡期满后按市场租金(砖混11.2元/平方,框架12.5元/平方)收取。
二、农林大学对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的需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给予临时过渡房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为一年,并按相应标准(砖混1.44元/平方,框架1.86元/平方)缴纳房租,一年期满后,其房租费按市场租金(砖混11.2元/平方,框架12.5元/平方)收取。
6、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答:目前学院住房除了仓山U型楼和浦东综合楼可酌情考虑作为结婚过渡房及单身职工住宿外其余的均作为引进人才住房。
7、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引进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答: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引进人才住房管理及房租费收取办法同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一致。
福建工程学院
后勤管理处
200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