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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直单位五四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格复查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4

 

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建设的省直单位五四北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五四北公租房)项目即将全面竣工,为做好五四北公租房配租前申请人资格复查及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情况

    五四北公租房项目位于晋安区新店镇象峰村,共建设51004套公共租赁住房,均为18层以上的已装修带电梯住宅,其中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有390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有614套。

    二、租金标准

    五四北公租房的租金参照福州市政府公布的相同或相近地段、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确定为按建筑面积每月10/平方米,今后随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而调整。

    三、配租条件

    (一)五四北公租房配租对象为在榕省直单位或中央驻榕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领取公房拆迁货币补偿款等,下同);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五四北公租房配租范围:

    1.本人或家庭成员在复查截止日期前5年内将拥有的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私有住房产权转移,且该私房与现有私房建筑面积之和折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

    2.本人与原配偶离异后,原所共有的非政策性私有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且该私房与现有私房建筑面积之和折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

    四、复查对象

    本次资格复查的对象为:

    (一)有意愿承租五四北公租房、已列入登记轮候名单且目前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二)有意愿承租五四北公租房、已配租屏西公租房且目前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三)有意愿承租五四北公租房、于复查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并被受理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五、复查程序

   (一)提交材料

    1.登记轮候起算日为20131231之前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材料复查,未提交材料复查的,视为放弃五四北公租房配租资格。登记轮候起算日可查看原先收件时的《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收件反馈单》,或登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www.fjjghq.gov.cn“住房保障”栏目《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登记轮候情况表》中查看。复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目前住房、收入及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写法要求、收入计算、盖章要求等均参考《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相应内容及其填表须知);

    2)《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分表》(因相关分值设定有变,须重新下载填写并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如人口、婚姻、实际住处、在职变退休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的填表须知)。其中人口与婚姻情况有发生变化的,还须重新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2.登记轮候起算日为20131231之后的申请人,若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第1点的要求提交材料复查;若情况未发生变化,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已受理的材料直接复查。

    3.已配租屏西公租房且有意愿承租五四北公租房的申请人,应按第1点的要求提交材料复查。

    4.本通知发布后尚未提交申请的干部职工,可登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在线办事便捷通道”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栏目下载《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评分表》,按规定填写同时依照申请表上“填表须知”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

    (二)单位报送

    1.应提交材料复查或本通知发布后新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目前的相关情况、填写的有关表格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和审核。其中新提交申请的,还应将其申请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盖章后,由经办人于复查截止日期前将材料统一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保障处(房改办)受理。其中属于提交材料复查的,经办人报送材料时还应提供原先收件时的《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收件反馈单》;属于已配租屏西公租房的,经办人报送材料时应说明。

    (三)复查评分

    1.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受理的有关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查,并将经复查后符合五四北公租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进行10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本次复查评分时,对相关分值设定做如下修改:

    1)对应于本通知第三点第(二)款情形的申请人,若已转移私房与现有私房建筑面积之和折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3平方米的,已转移私房应与现有私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得分。

    2)申请人与父母或成年子女的户籍在同一户口簿但都在福州市五城区以外的,其父母或成年子女不列为本次复查配租的家庭成员,也不作为家庭人口数计算得分。

    3)根据2013年福州市低保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家庭人均年收入的各档分值的界线修改为“1.7万元以下(含1.7万)”、“1.7-5.4万元(含5.4万)”、“5.4-10.8万元(含10.8万)”和“超过10.8万元”4档。

    4)已配租屏西公租房且有意愿承租五四北公租房的申请人,不计算轮候时间得分。

    3.复查工作完成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根据闽政管综〔201196号文件有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配租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五四北公租房复查或新提交申请相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4829

    (二)本通知所称在榕省直单位或中央驻榕单位,系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在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在职申请人本人的缴存关系)、住房档案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在榕省直单位或中央驻榕单位。

    (三)各单位应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向本单位及在榕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传达,负责初审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保障处(房改办)受理。有关申请人填写表格和提交材料、各单位审核材料确认得分时,都应按照本通知修改后的评分规则进行。

    (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障对象的监督,在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五四北公租房配租工作完成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根据屏西公租房房源腾退情况适时开展屏西公租房腾退房源配租工作,具体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六)五四北公租房和屏西公租房腾退房源后续配租工作有关信息,届时将直接发布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不再向各单位发布纸质文件通知,敬请各单位和有关申请人留意。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闽政管综〔2011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保障处(房改办)联系电话:87275403872754058727540287275407

     省监察厅驻省机关管理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8783970787825407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7月28

信息来源:住房保障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