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转发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榕卫政法〔2016〕3号)
各县(市)区卫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贯彻省级文件精神,做好我市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登记。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后生效,登记对象、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各执一份。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的时限为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不再发放一、二孩生育服务证。发给登记对象的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作为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孕产妇生育费用等相关报销的凭证。三孩生育以核发的《生育服务证》作为生育报销凭证。
二、规范第三孩生育审批办理。我市范围内原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的第三孩(再生育)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福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榕卫政法〔2015〕6号)要求,统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第三孩生育审批时限为七个工作日。有关办理的程序继续按榕卫政法〔2015〕6号文件规范执行。
三、加强信息录入和通报。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文件要求,群众生育登记和审批的信息,由乡镇(街道)负责录入到人口计生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并规范了本地管理和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的登记信息录入时限和通报途径。各办证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录入和通报工作。
四、统一登记编码。登记号数字编码统一为20位。具体由12位区划代码、2位年份代码、1位孩次代码、4位流水号、1位线下登记或网上办证的识别码构成。各地现行与20位登记编码不一致的,按照本次省级20位规范编码执行。
五、精简证明材料。一孩或二孩生育,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进行登记;生育一孩或二孩后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第三孩审批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外,还需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具体有七种,省卫生计生委文件的附件4已经进行了明确。各地须严格按文件规范执行,杜绝让群众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规范申请表格。“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再生育审批表”和“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申请办理委托书”统一按省卫计委新表的制式执行。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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